随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对企业的合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2010年到2015年,深圳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完全胜诉和劳动者完全胜诉的比例大概是1:2,也就是说劳动者赢的概率远远大于用人单位。出现这种局面,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违法不合规的情况以外,很大一部分和我们缺乏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有关。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用工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不仅起不到保护用人单位的作用,反而是给后期劳动争议的败诉留下伏笔。所以,从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来看,我们不是干一件大事,而是做对一堆小事。而这些小事就是你需要你把劳动用工当中的风险点全部梳理出来。各位纵观整个法律条文,《劳动法》中“约定”出现了6次,《劳动合同法》里“约定”出现了37次。所以法律是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约定的。单某于2010年8月24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任职会计,后被派往北京工作,因某电子公司拖欠工资,单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单某与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第五条显示“因甲方为生产经营性企业,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休息日一般为每周周日。为妥善处理乙方工作期间薪资待遇及加班费支付问题,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试用期收入(含周六加班费)为每月3800元,转正后(含周六加班费)收入为每月4500元。”单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万元。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后,劳动者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劳动者诉称:我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用人单位辩称:单某法定节假日有时上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工资收入包含加班费,这个时候法院会要求你倒推加班费的基数到底是多少?如果你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工资合同则无效,如果高于最低工资,则合法有效。但有一些地方是例外的,比如说天津。天津是必须用全额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法律无小事,HR需谨慎对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是每个HR的必修课。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谁能够掌握法律知识,为企业从源头上预防风险,谁就能将危机变为机遇,在职场严峻形势中拔得头筹。《完美的劳动合同》一书的作者马勇先生,用24节课带你解读劳动合同条款、分析劳动争议现状与趋势,用实战的经验指导你设计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从源头开始,就规避掉之后的用工风险,为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