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向重视和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在相关税收减免、产业发展扶持等诸多方面有着优惠政策与资金扶持计划。其中,研发活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是两项对企业有直接税收减免作用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还仅仅局限于从加计扣除方面享受相关的政策利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了解不多,即使是了解相关政策的企业,大多又认为申请条件过高而自身难以企及。因此,本文在对目前企业研发活动中常见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规范企业研发组织管理的措施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项规划策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存在最多的问题就是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如何与近三年研发活动建立关联关系。虽然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可以使用三年以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但是对研发活动的要求却一定是近三年之内所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缺乏系统性的研发计划安排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与研发活动的关联度就会降低,甚至影响到对近三年研发活动绩效的评价。
例如,有可能导致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过程中,有些专家给出该企业研发活动效率不高或者研发成果不明显,甚至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混乱的倾向性意见。
知识产权与研发活动的一致性问题,反映的是企业在研发活动管理中缺乏对知识产权与研发目标的整体性规划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不在近三年,但成果转化一定要在近三年内。这就造成有的企业在决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突然发现,虽然自己有很多知识产权,但有效的成果转化数量却并不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因此对认定有效期内(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极为看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的转化情况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该企业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实用性及产品的市场前景。所以,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反映的是一个企业对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但实质上考察的则是企业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管理能力。在现实管理中,虽然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研发组织,并有相对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在日常的研发项目组织管理中,仍存在许多管理粗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研发项目立项管理不规范。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错误的认识——“自主研发项目是企业自己投资,为了提高研发项目的实施效率,可以减少一些制度上的烦琐约束”。
如果只是在内部管理上,或许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企业管理的“自我调节”行为,但如果企业是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种行为就是研发组织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漏洞。
二是在研发费用管理上存在诸多随意性行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存在研发支出辅助账缺失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通常对研发费用支出采取“事后一次性归集”。这种“临时抱佛脚”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一些不足,但对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与研发费用规范化管理并无任何改善作用。
三是大多数企业并不了解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意义,有的甚至从未听说过。因此,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上存在空白。
很多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发现,自己所归集的研发费用真正符合研发支出要求的并不多。这是因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必须符合八个条件。例如,很多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所产生的委外加工费用只能按照费用总额的80%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有的企业虽然接受了委外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或系统测试服务,但因为所开具的发票内容是“技术服务费”,从而对研发费用的认定产生了不确定性;还有的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却缺乏合理的分配依据等。上述研发费用归集中存在的问题,常使很多企业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足额税收优惠,不得不说是企业的一个损失。而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审计中,这一问题往往也使审计人员难于判定企业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完全属于相关研发活动,从而影响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由此可见,研发经费归集问题不仅反映出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更影响到企业研发资金的真实投入状况。由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对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及其有效使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如果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之前未能对自身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科研项目管理水平有客观全面的认识,极有可能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中因综合评分过低而出现折戟沉沙的遗憾结果。
更严重的是,一旦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失败,本年度申报所提交使用的知识产权将失去再次使用的机会(Ⅰ类知识产权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不强,当第二年重新申报时,极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已经“枯竭”的情况。要想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争取一次性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企业离不开对研发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更离不开事前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性规划。
知识产权(简称“IP”)规划能有效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与研发活动不一致问题,也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IP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更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连续性创新能力的重要评价指标。在IP规划中,根据企业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现有的知识产权积累,可选择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高阶战略主要是以发明专利等(Ⅰ类知识产权)为主的高质量IP体系建设。
其优点是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水平且能够连续使用,这对有些因综合评分细微差距而未能申报成功的企业在第二年重新申报时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该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IP积累周期较长。
知识产权综合战略主要是以Ⅱ类知识产权为主,以Ⅰ类知识产权为辅的综合性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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