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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能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来源:公众号 律通法务 时间:2021-09-19 作者:长汀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回顾】

2007年8月1日,小王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小王休年休假。2014年起,小王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6年7月25日,小王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小王根据医生医嘱向公司连续请假休息至2017年1月25日。此后,小王被认定为工伤8级。

2017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小王在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小王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小王支付2016年和2017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虽然小王在2016年和2017年均因工伤休息在15天以上,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公司已经无法再安排小王休年休假,应当向小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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